
湛江市裝飾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湛江市裝飾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 ZHANJIA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湛江市裝飾行業設計、施工、材料及家具生產或銷售的企業單位自愿組成的地方非營利行業性社會團體, 具有法人地位。協會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開展各項活動。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為會員服務,為行業發展服務,發揮協會的中介、橋梁與紐帶作用,加強企業間的協調、協作和交流,溝通企業與政府的聯系,促進發展我市裝飾業及其裝飾工程配套,創造優美的生活環境,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湛江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湛江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湛江市。
第六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廣東省湛江市開發區樂悠路2-12號盛邦家居建材廣場A區4樓01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主要業務是:
1 、組織會員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令,開展有關本行業方針政策、主要業務問題的研究。
2 、組織調查研究,為行業主管部門提供決策依據和合理化建議,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在經營中遇到的共同問題,提出相關的對策建議、意見和要求;協助政府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政法規和有關法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3 、組織制定并監督執行本行業行約行規和各類標準,協調同行之間的爭議,維護行業的公平競爭和職業道德準則;對本行業的服務質量、競爭手段、經營作風進行監督,維護行業信譽,鼓勵公平競爭,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4 、根據會員要求,提供市場開拓、當前經濟技術等最新信息,進行技術指導、牽線搭橋、開展咨詢、培訓等服務。
5 、收集經濟信息,組織行業交流會、展銷會、展覽會和演示推介會,建立網絡資源,編印行業商情刊物,編制內部交流資料;協助會員在網站、報紙、雜志、電視臺、廣播電臺等媒體上進行宣傳策劃,實現資源共享。
6 、組織會員開展聯誼活動和品牌建設;組織推進行業技術協作和技術交流,促進會員與同行之間的交往合作和經濟技術開發經營。
7 、聘請法律顧問,運用法律手段解決會員與商家之間的經濟糾紛,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會員使用協會會標。
8 、制訂并監督執行本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和行規行約;
9 、為會員提供必要證明,授權會員使用協會會標。
10、組建經濟實體。
11、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托的其他職能。湛江市裝飾行業協會得到市委市政府、市民間民政局等相關職能部門的大力支持,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好評。協會竭誠歡迎湛江市建筑裝飾行業相關經濟團體和個人參加本會,攜手共進,共謀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經會長批準后由理事會予以確認;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和要求解決有關業務問題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8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本協會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協會可予以除名:
(一)停業或者轉產;
(二)依法宣告破產;
(三)依法被撤銷;
(四)不履行會員義務經協會勸告拒不改正。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秘書處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織帶印刷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活動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具備領導和組織能力;
(四)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十二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3年。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準;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r />
第三十四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6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br />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